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送達代收人 楊嬪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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