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債權人 黃瑞珍 債務人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侯祈安 人
一、債務人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伍萬叁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五、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翔富公司)、侯祈安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翔富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經提示均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等2人給付票款及利息。債權人聲請狀內雖稱本件係因債務人等2人向其借款未獲清償,始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等2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請求利息之利率及提出之支票影本以觀,債權人本件顯係基於票據關係為請求,而支票之發票人僅有債務人翔富公司一人,債務人侯祈安自無庸負票據責任;而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本件是否另有得向債務人侯祈安請求之法律上原因後,債權人復未於本院所定期限內釋明其對債務人侯祈安請求之依據,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侯祈安之聲請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翔富水電工│2,860,000元│GD0000000│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30日│││程有限公司│││││├──┼─────┼──────┼─────┼───────┼───────┤│002│翔富水電工│300,000元│GD0000000│102年12月28日│102年12月30日│││程有限公司│││││├──┼─────┼──────┼─────┼───────┼───────┤│003│翔富水電工│1,100,000元│GD0000000│103年1月3日│103年1月3日│││程有限公司│││││├──┼─────┼──────┼─────┼───────┼───────┤│004│翔富水電工│440,000元│GD0000000│103年1月4日│103年1月6日│││程有限公司│││││├──┼─────┼──────┼─────┼───────┼───────┤│005│翔富水電工│300,000元│GD0000000│103年1月12日│103年1月13日│││程有限公司│││││├──┼─────┼──────┼─────┼───────┼───────┤│006│翔富水電工│353,000元│GD0000000│103年1月18日│103年1月20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