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王詩洲 被告 詹靖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詹靖成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乃因附帶民事訴訟既係附帶於刑事訴訟而提起,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最高法院76年度台附字第133號判決意旨參照);否則縱令得依其他理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 王詩淵 係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案件被告林俊良、 黃大偉 (另經本院通緝中)共同犯該案刑事判決附表編號
2所示竊盜罪之被害人,並非被告詹靖成被訴犯罪(該案刑事判決附表編號5、6所示各罪)之被害人。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既非因被告詹靖成被訴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對被告詹靖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被告詹靖成賠償其所受損害,揆諸上開說明,乃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顏維助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