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貳點柒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拾捌點壹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於執行觀察、勒戒並經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停止其處分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為警查獲被告持有之物品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聲請意旨誤載6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3包淨重為1.34公克,1包淨重1.38公克,合計淨重2.72公克),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18.11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29日及同年4月21日出具之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3月20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33號裁定送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824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6日通知釋放,且以95年度毒偵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白粉4包(聲請意旨誤載6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3包淨重為
1.34公克,1包淨重1.38公克,合計淨重2.72公克),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18.11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29日及同年4月21日出具之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3月20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卷第23頁、95年度毒偵字第2301號卷第51頁)。
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殘留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已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麗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