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告 吳字雄 被告 張儷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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