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戊○○原告庚○○○原告丁○○原告己○○原告丙○○原告甲○○兼上三人代理人被告家鴻營造有限公司被告乙○○兼代表人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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