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5號聲請人 周曉梅 聲請人 周曉芙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賴怡儒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