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字第16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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