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學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090號債權人 鄭素貞 即新天使幼兒園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億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9年9月23日以南院武非午109司促第24090號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釋明「新天使幼兒園」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經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雖提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31日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惟該證書上記載「新天使幼兒園」之負責人為「 蔡瑞益 」,而非「鄭素貞」,則「鄭素貞」既非「新天使幼兒園」之負責人,即無從向債務人主張應給付積欠之學費,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