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104號聲請人 郭遠蓮 相對人 鍾憲德 相對人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憲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仁 胡晉華 黃芳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憲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