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514號聲請人珈榮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任長 聲請人 林榮翰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張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2376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