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7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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