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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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誣告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誣告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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