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72號聲請人 郎建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郎建鈞與收養人 郎克銘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郎建鈞(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郎克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郎克銘於民國80年12月13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郎克銘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郎克銘成立收養關係,為郎克銘之養子,而養父郎克銘已於80年12月13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為何來辦理終止收養?)當初辦理收養的目的是因為我叔叔即養父,若死亡後,財產會充公,所以才辦理收養,我被收養後,沒有和養父同住,只是形式收養,我生父現在中風,我要照顧他,所以才來辦理終止收養;(問: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我沒有繼承,是由我嬸嬸即後來我養父結婚對象處理;(問: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我和養父並沒有住在一起,也沒有聯絡,所以我不清楚他是否有小孩;(問:本生家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是的,他們有出具同意書」等語,此有本院99年11月12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且聲請人生母已死亡,本生家之兄 郎建仁郎建身郎建榮 亦以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生家等情,亦有除戶謄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郎克銘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郎克銘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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