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62號聲請人 高瑞娥 非訟代理人 陳邱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高瑞娥與收養人 高德旺 、高嚴 連子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瑞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高德旺(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 高嚴連子 (女、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高德旺、養母高嚴連子分別於民國62年4月12日、67年11月9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高德旺、養母高嚴連子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高德旺、高嚴連子成立收養關係,為高德旺、高嚴連子之養女,而養父高德旺、養母高嚴連子分別於民國62年4月12日、67年11月9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為何來辦理終止收養?)因為我本生家有11個兄弟姊妹,我小學4年級時被收養,養父母不讓我讀書,叫我去賣西瓜、檳榔,也會打我,叫我罰站到天亮不讓我睡,看到我的姓氏是高,我就想起以前的事情,所以我想改回本姓;(問:是否有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我養父母本來就很窮,所以也沒有財產;(問: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回復本家?)有一個養家的哥哥,但他已經去世了;(生父母是否同意回復本家?)他們皆已過世」等語。而聲請人之胞姊陳邱美娥亦到院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生家等情,此有本院99年12月10日、99年11月5日非訟事件筆錄及除戶謄本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高德旺及養母高嚴連子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高德旺、養母高嚴連子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