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7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謝景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5年度執更字第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揭櫫甚明。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倘執行檢察官之指揮書係依據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憑,則對該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景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4年度聲更㈠字第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5年執更亥字第4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6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401號判決、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10
4年度聲更㈠字第9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更亥字第43號在卷可考。是本件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最後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揆諸首揭法文及判例意旨,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偽造公印文││││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4月間至94年6│95年4月中旬│95年9月4日│95年8月初某日│││月1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345號等│第20248號│第20248號│第2024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01│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08│97.01.31│97.01.31│97.01.31│├─┼────┼─────────┼─────────┼─────────┼─────────┤││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4267│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96年度訴字第1271號││││號│││││判├────┼─────────┼─────────┼─────────┼─────────┤│決│判決│96.08.03│97.07.01│97.07.01│97.07.01│││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否│是│否│是││罰金之案件│││││└──────┴─────────┴─────────┴─────────┴─────────┘┌──────┬──────────┬──────────┬──────────┐│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5年8月25日│95年8月26日│95年9月4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0248號│第20248號│第20248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22│97.07.22│97.07.2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判決│97.10.30│97.10.30│97.10.30│││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編號│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10月,減│││期徒刑4月15日│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5年9月4日│95年9月4日│94年10月26日至95年│││││9月4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6587號│第6587號│第1415號等│├─┬────┼──────────┼──────────┼──────────┤│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60號│97年度審訴字第960號│95年度訴緝字第209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06│97.06.06│96.08.31│├─┼────┼──────────┼──────────┼──────────┤││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60號│97年度審訴字第960號│95年度訴緝字第209號││判├────┼──────────┼──────────┼──────────┤│決│判決│97.06.30│97.06.30│96.10.07│││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