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柏勝 工程行即 吳柏學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甲○○、丙○○、乙○○各自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1,400,000元、1,400,000元,應分別繳裁判費16,444元、14,860元、14,8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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