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黃福源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略以:債權人業已遵期釋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及計算期間,並已於聲請時提出帳務明細資料,鈞院誤為未盡釋明,爰請求撤銷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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