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英玄被告賴新國共同選任辯護人張智學律師被告 王二郎 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