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字第1號上訴人 李游秀琴 法定代理人 李家昇 被上訴人宜蘭縣長青關懷照顧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美津 被上訴人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消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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