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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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原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南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政即金普五金藝品廠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0,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上訴人僅繳納11,395元,尚應補繳5,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