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添祿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14行關於「夾鏈袋」之記載更正為「殘渣夾鏈袋」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40條業已修正,於民國94年2月
2日經總統公布,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其中就刑法第38條之規定將第1項第3款增列「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並將第2項、第3項關於「犯人」之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另第40條將原但書規定增列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移植為第2項,惟按違禁物之沒收,具有保安社會之性質,且非拘束人身之自由,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8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沒收之裁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38條、第40條之規定。再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故依現行刑法,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僅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對其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即無所附麗,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此時檢察官始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四、經查,本件被告蔡添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被告業已死亡,而以95年度毒偵字第473、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屬第一、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5年2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8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50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見102年聲沒字第字第26
4號卷第16頁、18至19頁)在卷足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7之物,經送檢驗,亦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害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上既分別沾黏難以析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均屬違禁物無誤,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8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50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2年度聲沒字第264號卷第18至19頁)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注射針筒1支、空夾鏈袋21只部分,查注射針筒、空夾鏈袋係社會上得正常流通之物品,並無任何法令禁止持有,一般人得經由交易取得,其本身自非屬於違禁物;又依卷內之證據資料,並無從證明扣案針筒、空夾鏈袋中含有毒品,而得以該針筒、空夾鏈袋因與毒品無法析離而視同毒品之一部,與屬違禁物之毒品一同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以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及空夾鏈袋21只屬違禁物為由,向本院聲請將之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洽,此部分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龔惠婷附表: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合計淨重0.50公克、空包裝重2.73公克)。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603公克、檢驗後淨重0.595公克)。
3、沾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夾鏈袋1個(毛重0.245公克)。
4、沾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吸管鏟子2支。
5、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鏟子1支。
6、沾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鏟子1支。
7、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