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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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 婷
被   告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ꆼ緣原告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
,原告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合先敘明。
ꆼ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詎被告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積
欠新臺幣(下同)6萬7,930元尚未清償(含本金5萬9,018
元、已計利息8,912元),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請求判命
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電腦帳務資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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