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貞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