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三)「帳號0000000000000之對帳單」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對帳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爰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近來國內多有詐欺集團犯案,均係借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被告輕率提供帳戶提款卡連同密碼,足以助長犯罪集團惡行,實際上亦已使被害人等受詐騙而受有損害,惟念其因失業已久求職心切,一時思慮不週而輕率交付上開提款卡密碼之犯罪動機、目的,對於被害人造成之損害程度,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素行良好,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相信歷此次偵查程序,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4746號被告乙○○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鎮○○里○○路○段○○○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乙○○應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為順利應徵工作,受他人指示交付帳戶供其使用,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5月7日,將其所申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埔分行(下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在新竹火車站前交付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某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後:㈠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5月8日
18時許致電給丁○○,佯稱在MOMO購物台購買物品時操作錯誤致每月分期付款,須前往提款機前操作以更正,致丁○○陷於錯誤,於當日晚上在苗栗縣苗栗市○○路渣打銀行提款機前操作,致依其指示匯入新台幣(下同)10萬元至乙○○上開帳戶。
㈡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98年5月8日19時23分許,致電給丙○○,佯稱在MOMO購物台購買物品時操作錯誤致每月分期付款,須前往提款機前操作以更正,致丙○○陷於錯誤,於當日晚上在高雄市三民區德智郵局前提款機前操作,致依其指示匯入新台幣(下同)7萬7000元至乙○○上開帳戶。(另一筆2萬9989元匯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㈢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5月8日22時15分許,致電給甲○○,佯稱MOMO購物台客服人員,表示甲○○在購買物品時操作錯誤致每月分期付款,須前往提款機前操作以更正,致甲○○陷於錯誤,於當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3段22號前之提款機前操作,致依其指示匯入新台幣(下同)2萬9989元至乙○○上開帳戶(另匯款17筆,共計遭詐騙53萬3956元)。案經丁○○、丙○○、甲○○報請彰化縣警查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二)被害人丁○○、丙○○、甲○○於警詢時之證述。(三)渣打銀行98年5月25日渣打商銀新埔字第09800049號函附開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之對帳單各乙份。(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乙○○所為,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行為,係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論以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並依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檢察官林鳳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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