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5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
伍元②新台幣壹佰零壹萬伍仟零捌拾肆③玖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及自①②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三點五一②百分之三點六一③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②九十七年二月十日③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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