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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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