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三七五租約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巷二之一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三七五租約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