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毒偵字第一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法九二矯字第0九二00二二二一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五十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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