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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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再易字第48號再審原告 崴仕登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林秉欣 律師再審被告大亞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6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於97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㈠、再審原告主張:本院民國97年3月18日所為本院96年度上字第645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即確定判決依商業交易習慣認本件系爭產品之殘值各為二分之一,適用經驗法則錯誤。又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原審4、5之訂購合約書、支票、統一發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請求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前開廢棄部分,駁回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之上訴。
㈡、再審被告則謂本院原確定判決並無再審原告所指之再審事由,並聲明請求駁回再審之訴。
二、本件再審原告(即前程序第一審原告、第二審被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主張:再審被告(即前程序第一審被告、第二審上訴人)於民國95年4月間與伊協商,擬委託伊依再審被告提供之產品外觀設計、初步機構設計圖說、產品設計製造準則、相關電子檔案及其最終確認定案之樣品為準,進行製造「太陽能光電鼠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並於95年5月23日下單確認委託伊生產系爭產品2萬個,並分3批交貨。伊即於95年5月24日起與系爭產品之各元件供應商簽訂訂購合約,採購相關元件及支付開模費用,已支出新台幣(以下同)218萬9761元。惟因再審被告違反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伊乃依民法第507條解除系爭合約,並請求賠償損害。爰依民法第507條規定請求再審被告給付218萬9761元並加計遲延利息。第一審為再審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即命再審被告給付218萬9761元本息)。再審被告提起上訴,本院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為履行系爭合約雖已實際支出218萬9761元,然依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應扣除其所受之利益,再審原告所購之威力能源公司高分子蓄電池、慶固科技公司PCB電路板及大豐能源科技公司太陽能電池(價格依序為66萬3714元、33萬9340元、81萬6663元)均屬尚未交貨之新品,依商業交易習慣,其殘值各為二分之一(即33萬1857元、16萬9670元及40萬8332元,合計90萬9859元),再審原告受有各該殘值之利益計90萬9859元,應由其前開支付中扣除(即218萬9761元-90萬9859元=127萬9902元),則再審原告得請求再審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27萬9902元。因而改判第一審判決關於命再審被告給付之金額逾127萬9902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等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駁回再審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再審被告其餘上訴駁回等情,有原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8號、本院96年度上字第645號案卷及判決可稽。
三、茲審酌本件再審之訴是否有理由:
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1、按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規定。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誤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
2、查本院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雖得依民法第507條規定,請求再審被告賠償其為履行系爭契約而購買之威力能源公司高分子蓄電池、慶固科技公司PCB電路板及大豐能源科技公司太陽能電池支出之費用,惟再審原告亦因而受有利益,應予扣除,而其利益係上開產品之殘值,依商業交易習慣認定係購買支出費用之二分之一。是依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至確定判決未說明商業交易習慣之內容,亦僅係理由不備之問題,而非適用法規錯誤。
㈡、民事訴訟法第497條:
1、按對於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2、再審原告指本院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之重要證據,即原證4、5訂購合約書、支票、統一發票,業經原確定判決審酌(見上開確定判決第11頁第16、17行)。則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就上開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等語,即非可取。
㈢、依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