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12號(現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33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具實陳述,且被告為家中經濟來源、雙親亦需被告照顧,以維持家中生計,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游秀雯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恰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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