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蔡桂春
楊習楷 楊雯琪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怡萱 、 胡瑞源 、 陳國輝 、衛生福利部台南醫院,因本院105年度醫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8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47,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