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蕭育奇 被告 彭及田 生前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生前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既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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