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8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89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張鴻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智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 周瓊英 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周瓊英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