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旺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旺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