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債務人 余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零捌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60,823元│101年11月2日起至│百分之1.417│101年12月3日起至│按前開利率百分之50計算違約金││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