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許修豪 律師 聶瑞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應續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胡宏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