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李國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景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