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李國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景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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