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聲請人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送達代收人 謝宗妙 相對人 蔡金朗
陳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渠等婚後未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聲請人係相對人蔡金朗之債權人,蔡金朗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期間經聲請人數次催索,仍置之不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亦無果,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聲請人於101年9月21日再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人對相對人蔡金朗之財產強制執行,惟仍執行無結果。蔡金朗仍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708,
418元未清償,其中1,664,722元自8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5%計算之利息,暨88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因相對人蔡金朗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受償,為此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按民法第1005條、及修正前的民法第1011條分別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惟按上開民法第1011條文已於101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刪除。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101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增訂第6條之3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查,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向本院聲請宣告債務人即蔡金朗與其配偶即 蔡陳秀蓉 間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案件,依前揭增訂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以,聲請人不得再依已刪除的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蔡金朗與其配偶蔡陳秀蓉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因本件聲請已失所依據,故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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