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10號原告甲○○被告乙○○WIJIT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到院,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5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97年12月1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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