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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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榮勝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榮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楊榮勝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法官盧彥如
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