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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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原告 黃毓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商不動產富吉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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