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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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竹銀 即美姑娘小吃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6,040元及新臺幣442,935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61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6040元美姑娘小吃部即蔡竹銀、蔡竹銀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年息1%001新臺幣316040元美姑娘小吃部即蔡竹銀、蔡竹銀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5%002新臺幣442935元美姑娘小吃部即蔡竹銀、蔡竹銀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5%002新臺幣442935元美姑娘小吃部即蔡竹銀、蔡竹銀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年息1%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6040元美姑娘小吃部即蔡竹銀、蔡竹銀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442935元美姑娘小吃部即蔡竹銀、蔡竹銀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美姑娘小吃部(00000000)即蔡竹銀(Z000000000)分別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13日;110年8月15日,向聲請人訂定放款借據、約定書乙份(證1);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乙份(證2),約定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5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借據、約定書(證1);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等(證2)所載。二、詎債務人等已違約如附表所示之事實,依放款借據、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即應連帶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釋明文件:1借據約定書.2契約書約定書3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