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劉振徽
劉李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賜郎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補正聲明第15項邱姓被告之完整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