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虹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到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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