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號再審原告 黃啓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彰化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再審之訴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14及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