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九七六號、九十四年度執助字第四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確定;惟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前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再度違犯偽造文書及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前犯加重竊盜等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 劉美惠 前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其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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