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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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陳禾青陳春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莊麗
林秀明鄭君偉鄭君荻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
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①足資證明被繼承人及被告曾於民國85年3月28日向
原告借款30萬元,及②原告曾交付30萬元予 鄭德川鄭麗觀 之相
關證據(如借據、匯款紀錄等)。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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