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159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 楊清地 、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楊清地應就主張之債權負清償責任之理由為何?(依所述事實及證物,並無楊清地參與之資料)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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