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黃三洲 即登烽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附表:94年度除字第4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旺宏營造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0月20日│85,680元│0000000││││ 謝清芝 │行中正分行│││││└─┴────────┴───────┴──────┴──────┴───────┴──┘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永榮